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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猎误伤他人 被判刑罚悔不当初

2025-01-28 03:49:19知识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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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打猎宝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误伤过失致人重伤犯罪做出判决,人被李某被数罪并罚,判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悔

  案件回放:

  林中打猎误伤他人

  2017年7月13日,不当李某非法携带一支自制单管猎枪在宝兴县灵关镇河口村大碑池组王家后山(小地名)打猎,打猎由于时近黄昏,误伤视线模糊,人被李某见不远处有一黑影在移动,判刑以为是罚悔野生动物,便开枪射击。不当

  在射击之后,打猎听到“啊”的误伤一声,觉得不对劲的人被李某迅速上前观察,看到一个人倒在地上。这时他才意识到,刚才的那团黑影不是什么动物,而是眼前受伤倒地的黄某。李某被眼前的一幕吓住了,缓过神来的他小心翼翼地将被害人黄某背下山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在医院,医生经检查发现,黄某的伤情是枪伤所致,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此时李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他仍然小心照顾着黄某,静待公安机关前来。

  在案件调查阶段,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李某所持枪支进行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制式猎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亲属与被害人黄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除承担医疗费用外,另支付黄某13万元赔偿款,并先一次性支付了10万元,余下3万元待出狱后支付,李某还取得了被害人黄某及家属的谅解。

  案件办理:

  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猎枪在野外捕猎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可能对他人造成危害后果,但因其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对正在丛林中休息的被害人造成伤害,并致其重伤,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李某非法持有枪支,致被害人黄某伤情达重伤,应酌定从重处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考虑李某有悔罪表现,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宝兴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自制单管猎枪1支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治意识

  “在本案中,李某非法持有自制枪支上山打猎的行为,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黄某受伤,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官表示,“在其使用猎枪过失致黄某重伤后,又增加了一项犯罪。如果其使用猎枪没有伤到人,而是猎捕到了野生动物,也可能会触犯我国法律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这一案件也是因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并上山打猎引起的。对此,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明白哪些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主动避免、消除和纠正这些行为。

   罗娟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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