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时,法院通常会选择向员工筹集资金来解决资金问题。认定但是该项企业在向员工募集资金后却停止生产,员工的集资借款辛苦钱该怎么办?最近,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因职工集资款引发的属于纠纷案件。在这个案件中,职工债权集资资金究竟是破产归类为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较大的情况分歧。案件当事人陈某某不满企业管理人将该资金认定为普通债权,下享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名山区法院依法认定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员工集资借款,该项属于破产债权,集资借款员工享有优先清偿权。属于为什么集资的职工债权资金被视为集资借款,并享有员工的破产债权?让我们通过案例分析共同深入了解。案件回顾: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务。职工对上诉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陈某某的丈夫何某曾是一家纸业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去世。某纸业有限公司发布了通知,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以帮助解决工资等问题。一般员工的保证金不少于3000元,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且没有上限。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的100000元款项后,开具了收据。后来,由于无法解决环境污染等问题,该纸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和运营。何某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某纸业有限公司需支付何某等人300人的工资总计1640412元;此外,该公司还需退还何某等16名员工的保证金1298500元。2021年2月,某纸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该公司的管理人向陈某某发出了《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认为陈某某所申报的保证金债权属于普通债权。陈某某对此不满,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属于职工债权。案件结果:法院裁定为集资借款。享有优先偿还权。名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为企业职工。根据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符合出借资格。其次,在案件审理期间,某纸业有限公司承认曾向员工募集资金,并且在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债务人所欠的企业职工集资款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顺序进行清偿。”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将不予以保护。因此,某纸业有限公司向何某收取款项的行为,应被视为用人单位向员工借款集资。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因此,职工集资款可以视为与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相同,属于破产债权的第一顺序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一)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和抚恤金,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支付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及应支付的税款;(三)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最终,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拥有100000元的职工破产债权。法官表示:员工的债权享有优先偿还的权利。本案是因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同时还牵涉到另外15名处于相同情况的职工。出借款的性质是否被认定为员工债权,将决定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能否享有优先偿还的权利。法官指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集资借款的偿还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立法的初衷是优先保护企业员工的利益。虽然本案涉及的集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仍然有效,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相抵触,因此应予以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协调各方利益,集资款应视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优先清偿职工的债权。职工集资款通常涉及众多职工,准确判断其性质以及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对于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承办法官表示,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遵守判决、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有效推动了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